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
星级服务企业认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规范服务达标工作,贯彻执行《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规范本市家庭装饰装修企业星级评定工作,保障星级企业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企业分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第四条 星级企业的认定机构是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家装委),家装委委托分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星级企业的检查、初评和推荐.
家装委及其分委会设立星级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星级企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星级企业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经家装委同意,可以增加一次认定。
第六条 本市家装企业入会一年后均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审批复后,可享受一年有效期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
第七条 星级企业考核认定采用基本条件加评分制,根据《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星级服务企业考核评分细则》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规范服务社会公众评价》的测评要求,对申报家装企业进行考核验收评分。
第八条 已获得星级服务的企业,每年需申请年检,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星级企业称号。
二、星级划分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星级企业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总体经营情况良好,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 一星级企业年产值不低于150万,二星级企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0万,三星级企业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四星级企业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五星级企业年产值不低于10000万。
(二) 持证上岗人员达到规定要求。
(三) 申报星级的企业应满足《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评分细则》的要求,一星级不低于60分,二星级及三星不低于80分,四星级、五星级不低于80分(满分为100分)。
(四) 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企业应满足《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规范服务社会公众评价》的测评要求,得分不得低于70分(满分为100分)。
(五) 申报三星级以上企业(含三星级)应通过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
(六) 凡获得星级称号而无资质的企业,由分委会推荐,家装委统一申办专业级资质。
三、申报与考核
第十条 申报星级的企业,应对照星级企业的条件,找准定位。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向认定机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星级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或证明;
(一) 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 企业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三)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材料;
(四) 企业开竣工项目合同清册及产值统计材料;
(五) 企业持证上岗人员清册;
(六) 二星(含二星)级以上企业提供竣工项目《规范服务社会公众评价》资料。
(七) 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家装委及其分委会收到申报星级企业的材料后,应统一组织有家装委及其分委会和评审委员会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察看,核实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抽查工地等,公开、公正、认真细致地做好星级企业验收工作。在验收期间,考核验收组成员应严格纪律,不得透露被考核企业的机密,不得随意许诺,不得透露预评分数。
第十三条 根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评分细则》,考核验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打分。验收结束后,应与申报企业交换意见,肯定其成绩和长处,指出其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考核验收组应对每一个被考核企业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意见,经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定与认定
第十五条 星级企业评审会应由考核验收组介绍考核验收情况,评审委员会对照星级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综合评议,也可向考核组验收人员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最后进行投票表决。评审星级企业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认定机构。
第十七条 认定机构作出星级初审合格后应公示一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最后作出星级认定。并颁发由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的星级企业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星级企业认定有效期一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星级企业未被延续确认的,自动失去星级企业称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申请企业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认定机构应对被认定的星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警告;
(二) 责令限期整改;
(三) 通报批评;
(四) 降低星级;
(五) 撤销星级企业称号。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星级企业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参加星级企业评定,一年后,确有改观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星级企业如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查实后,可撤销其星级企业称号。
第二十三条 星级企业考核验收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